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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保護和傳承,弘揚沂蒙精神,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紅色文化按照資源表現形式分為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和紅色文化精神資源。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革命、建設和改革過程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存的遺址、遺跡、遺物、實物和紀念設施。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精神資源,是指以和諧、生死* * *為核心特征的沂蒙精神。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的保存保護和沂蒙精神的傳承弘揚。

法律法規對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涉及的文物和紀念英雄烈士設施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紅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公眾參與、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傳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的監督管理和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其他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黨史研究、檔案等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保護和傳承紅色文化。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和傳承紅色文化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和損害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以及歪曲、醜化、褻瀆、否定沂蒙精神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捐助、誌願服務和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第九條對在紅色文化保護和傳承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存與保護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明確規劃主題、保護措施、風貌控制、展示利用方式、資金預算等內容。

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完成。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提供咨詢、論證、評估服務和專業指導。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普查,保存紅色文化物質資源。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普查的具體工作,收集代表性實物,整理普查資料,對紅色文化物質資源進行認定、記錄和歸檔。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範圍內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進行普查,並將普查結果連同所獲得的圖片和資料復印件報送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存數據庫。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通報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目錄。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檔案及相關數據和資料應當公開,供公眾查閱。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名錄管理制度,將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列入保護名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符合前款規定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由縣(區)人民政府申報,經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名錄。第十五條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未被認定為文物,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認定為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