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