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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客車報廢年限新規

法律主觀性:

乘用車使用年限為10年至15年。根據法律規定,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公交客車使用13年。租賃小客車使用15年。

法律客觀性: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六條: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並予以報廢: (壹)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客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型、微型、大型非營運客車轉為營運客車的,累計使用年限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計算,不得超過15。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微型出租汽車8年,中型出租汽車10年,大型出租汽車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