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第三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協作、互利、有償的原則。
依法約定經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的租賃行為受法律保護。第四條鞍山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鞍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負責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土地、工商、稅務、物價、金融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依法對房屋租賃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房屋出租第五條具有合法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無產權糾紛、使用安全的房屋可以出租。臨時房屋出租需經主管部門批準。
該房屋租賃期限不超過10年。期滿後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續租登記手續。第六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壹個月內,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填寫國家規定的房地產交易合同文本,經審核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未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第七條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時,應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租賃雙方單位或個人的身份證件、租賃合同或契約;
(二)外地人員在鞍租房,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房屋,不準出租:
(壹)未取得產權或者產權所有人未授予經營權的;
(二)產權有爭議的;
(三)* *有房未征得其他* * *;
(四)已經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違法建築;
(六)經房產管理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第三章租賃合同第九條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房屋用途和租賃期限;
(四)租金數額和交付方式;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轉租協議;
(七)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租賃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壹)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承租人違反合同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或轉借他人的;
(四)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且拖延三個月以上的;
(5)出租人或承租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完全履行租賃合同;
(六)未按合同履行房屋正常維修的;
(七)因房屋拆遷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第十壹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免除賠償責任。第十二條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第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合同終止前三個月提出,經出租人同意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第十四條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共同對房屋及設備進行檢查。雙方無異議後,簽署書面意見,並於15日內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第四章轉租第十五條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者。第十六條轉租人和受轉租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轉租租賃合同或合同。轉租租賃合同或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並重新辦理登記、許可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