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客車的使用壽命

客車的使用壽命

法律分析:乘用車使用年限如下:1,輕、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為8年;2.旅遊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可以延遲,最長不超過10年;3.服役(非出租)公車報廢年限為10年,報廢可延期最長5年;4.輕型貨物和大型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最多可延期5年;5、微貨,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8年;6.20座以上出租車使用年限為8年,最多可延期4年;7、帶掛車的貨車、采礦車報廢8年,可以延期報廢,最長不超過4年;8、起重機、消防車、鉆探車等特種車輛報廢年限為10年的,可適當延遲;9.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最多可延期5年。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使用年限為: (壹)小型、微型出租汽車8年,中型出租汽車10年,大型出租汽車12年;(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對小型、微型出租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載客汽車租賃期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