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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代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租賃當事人持租賃合同及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

(1)出租人需要提交的資料:

(壹)房地產證或者其他規定的權屬證明;其中:出租給外來務工人員的,還應當附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治安許可證。

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明;其中,* * *有房屋出租的,還應當提交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者委托書;如果是代理出租,應該有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

(2)承租人需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明;

上述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登記證明中,居住在境外的公民還應當提交有效的人民護照;香港、澳門的,還應當提交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省的,還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經公證或者認證的成立證明。

當事人提交的登記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者農場局受理處應當出具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凡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登記。壹方請求登記,另壹方拒絕配合的,請求登記備案的壹方可以持租賃合同和壹方應當提交的材料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