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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房屋租賃糾紛有哪些?

房屋租賃糾紛

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尤其是商品房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後,壹般會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

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或到期,承租人應返還租賃房屋,但不可避免要考慮承租人如何處理房屋的裝修問題。這部合同法只是在第223條做了簡單的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應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但對於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裝修問題,如合同解除、合同無效、合同期滿等,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房屋租賃糾紛有兩種常見情況:

1.因二房東轉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為避免遇到假房東或無權轉租的二房東,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壹定要確認房屋的真實性和房東的身份,並應要求房東出具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租賃證明。

2.小中介變成了無中生有的房客,退租困難重重。

有的中介公司雖然不收中介費,但在租房合同到期時會找各種理由拒絕退還押金。因此,承租人在租房時應多方核實中介的經營信息和資質,並將中介公司的承諾寫進書面合同。

#房屋租賃糾紛有哪些?

1.租賃期限和押金爭議;

2.水、電、煤費用糾紛;

3.房屋設備使用和賠償糾紛;

4.租賃備案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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