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無地上建築物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第三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城市房地產交易的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市區範圍內的城市房地產交易。
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第二章總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地產信息系統,對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違法行為處罰等進行網上管理。第六條申請房地產交易的申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申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提出申請,並使用其合法身份證明上的姓名;
(2)申請人是法人的,由法人申請並使用其法定名稱;
(三)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該組織應當申請並使用其法定名稱;
(4)如果申請人同時為* * *和* * *,則申請人同時為* * *和* * * *。第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壹)買賣;
(2)互通立交;
(3)贈與;
(四)繼承和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所有權轉移;
(六)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未依法辦理權屬證書登記的;
(二)權屬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三)預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四)* *房地產未經其他* * * *書面同意;
(五)未經其他權利人同意,已經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的;
(六)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第九條房地產轉讓的,轉讓人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所轉讓房地產的權屬、抵押、出租等情況。第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地產交易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
未成年人申請房地產交易的,監護人還應當出具保證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材料。第十壹條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地產交易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地產交易的,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證或者認證。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房地產交易時,應當如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三章商品房轉讓第十三條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並經批準經營的房屋。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
(4)主體建築工程已完成三分之壹以上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項目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土地使用權已經抵押的,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預售。實現抵押時,不得影響購房人的權益。
在建工程抵押預售時,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出售。
預售許可證最小面積為壹棟建築,不得層層或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證。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在項目所在地的商業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專用賬戶。商品房預售款必須用於預售項目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