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定上講,公租房* * *拆遷補償取得後,以下人員有要求分割補償的權利:
1.在所住房屋內有固定住所,實際居住1年以上,無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難的人員。
2.有住所的常住戶口,在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因結婚居住在被拆遷公房的,即使未居住滿壹年,也視為同壹人。但他在那裏獲得拆遷補償後,壹般無權主張其他公租房的拆遷補償份額。
3、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簽發之日,因結婚而在拆遷公房居住滿五年的,有權分割。
4、在拆遷公房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難等原因,居住在出租房內,且外地尚未取得福利分房的。
5、房屋拆遷,因服兵役、上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遷公房,且在本市其他地方無福利住房的。
公租房拆遷補償分配主要遵循壹人壹份、均分的原則。如果公租房有兩個以上的承租人,那麽他就有權主張各地公租房拆遷補償的分割。
此外,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可以享受多壹點的拆遷補償:
1.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無法按照平分所得補償獲得壹套房子保證正常生活。
2.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在獲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權時支付更多的額外費用。
3、居住在公租房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