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如果您對投訴做出回應,您可以向當地警察局或消防隊舉報。根據
第十六條對舉辦前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和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壹)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擅自停止使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投訴後24小時內予以核實;
(二)對本款第壹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應當自接到舉報和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
經核實,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不能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