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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公司的車被偷了。

法律分析:如果明知別人在做違法的事情還租車,車可以作為作案工具沒收。

如果不知道並且有租車合同,公安機關是不能把車作為作案工具的。查明後(只要不是犯罪分子所有,產權人不知道),就應該把財務還給大家。

這裏可能涉及到以租代購的問題。以租代購是壹種新的購車融資方式。購車者從租賃公司租車,支付壹定的首付,分期支付租金,支付租金後取得汽車的所有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付款期限、方式和貨幣、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買受人與收取標的物有關的權利。

第七百五十七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所有權。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