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
第三百三十壹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支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以轉包、租賃等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出資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