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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管理,美化城市景觀,提升城市綜合功能,促進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福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本市市區從事戶外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包括下列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壹)在道路、廣場、綠地、水域、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或非公共場所、建(構)築物和公共交通工具外表,利用各種形式發布戶外商業和公益廣告;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場所設置與其單位註冊名稱相匹配的招牌、牌匾、招牌等戶外招牌廣告。第四條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的統壹監督管理。

福州市戶外廣告和燈光夜景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照明辦)負責本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街路首層店招設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技術規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資格審查和廣告內容登記,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

城管執法、公安、交通、園林、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落實措施。第二章設置規劃和設置許可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城市戶外廣告的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區域功能、道路特色統壹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證城市景觀的整體美觀。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規劃和相關標準,編制戶外廣告技術規範。鼓勵在廣告設置中使用新材料、新技術,並在廣告設置的日常審批管理中給予指導。第六條禁止在下列場所和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壹)國家機關集中辦公的區域和地段;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文物保護建築、紀念建築、教育文化設施用地範圍內;

(三)違法建築、危險建築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四)交通標誌、信號燈、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五)立交橋、高架橋等橋梁和隧道(坑道)內外及上下的機動車輛;

(六)不應改變原有形狀的建築物的坡屋頂或建築物頂部;

(七)在廣場、道路交叉口和鐵路道口50米範圍內;

(八)測量標誌、消防栓、取水井、各種檢查井、路燈桿、閘閥設施3米範圍內;

(九)橋涵安全保護區範圍,即大中型橋梁基礎周圍60米、小型橋梁和橋涵基礎周圍30米;

(十)寬度小於3米的人行道;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地和設施。第七條利用城市公共視覺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但商鋪和品牌廣告、公益廣告除外。第八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申請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設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福州市戶外廣告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在本市註冊的廣告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

(3)廣告空間位置示意圖、現狀照片、廣告立面色彩效果圖(白天和夜景)、多個單元* * *若壹個場所或壹棟建築內有多個單元,應做出整體設計方案;

(四)房屋產權證、戶外廣告使用權證明、委托廣告證明。

申請設立店招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福州市戶外廣告建設項目申請表》;

(二)廣告客戶的營業執照;

(3)品牌店招聘崗位示意圖、現狀照片、廣告門面彩色效果圖;

(4)產權證、租賃合同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對設置申請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位置進行實地考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對戶外廣告許可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戶外廣告許可期限為兩年。戶外廣告有效期滿後,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主需要繼續設置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