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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更好地滿足公眾多樣化的出行需求,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上汽車共享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規範管理的原則,有序發展網上出租汽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絡約租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客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直接監管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的網約車經營活動。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拼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並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其中,企業註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註冊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在線服務能力認定結果。第七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準予許可的,應當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許可證,並在許可證中載明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有效期為5年;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絡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第八條擬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二)車輛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和節能的規定,具體技術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自取得初始登記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至申請網絡出租汽車運輸許可之日止不滿1年。

(四)不得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出租汽車)外觀顏色、車輛標識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安裝頂燈、空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設施設備。

(5)按照政府監管平臺的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六)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客運”。第九條從事網絡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所有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車主為企業法人的,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其名下無仍處於經營期的網約車,近3年內不存在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結果在A級以下的情形。第十條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網上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許可,應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提交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提交該機動車的產地證明、合格證或者進口證明等證明材料的。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三)車輛彩色照片兩張及照片的電子文檔。

(4)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近1年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聲明。

(五)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本市核發的網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六)車輛所有人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書的原件以供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