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32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經營者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
第三十條
租賃期限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允許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承租人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