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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管理範圍的規定

為加強水庫安全管理,規範管理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法》和《國家水法》,制定了水庫管理的有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壹下《水庫管理範圍條例》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水庫管理範圍規定如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安全,發揮水庫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庫。

本規定所稱中型水庫是指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萬立方米的水庫。

本規定所稱小型水庫包括小(1)型水庫和小(2)型水庫。小(1)型水庫是指庫容1萬立方米至1萬立方米的水庫;小(二)型水庫是指庫容65438+萬立方米至65438+萬立方米的水庫。

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水庫管理工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管理工作。

第四條水庫按照下列分工進行管理:

(壹)國有水庫由有管轄權的部門設立的水庫管理單位管理;

(二)小(壹)集體所有的水庫由鄉(鎮)水庫管理單位管理;

(三)集體所有的小(二)型水庫由村民委員會管理,但跨村受益的由鄉(鎮)水庫管理單位管理。

第五條水庫管理應當保障壩頭樞紐和渠系工程安全,科學調度蓄泄水量,充分發揮水庫工程效益,合理收取水費。

第六條水庫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業務知識和管理水平,並定期接受在職培訓。

第二章水庫安全管理

第七條國有水庫由管轄部門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

(壹)中型水庫壩端外延50米,下遊壩腳外延100至300米,溢洪道及其他排水構築物兩側10至20米為管理範圍;管理範圍從100延伸至500米為保護範圍。

(二)小型水庫壩尾延伸30米,下遊壩腳延伸50至100米;管理範圍從50米延伸到200米作為保護範圍。

(三)管理範圍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庫區;保護範圍為管理範圍以上100米至150米或至流域。

集體所有的水庫由縣(區)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予以保護。

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應當有明顯標誌。

第八條國有水庫管理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土地使用權屬於水庫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劃定水庫管理範圍時,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國有水庫保護範圍內,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土地的使用接受水庫管理單位的監督。

第九條在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禁止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葬墳以及其他危害水庫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水庫運行應確保安全。

水庫在汛期蓄水時,應當制定防洪計劃。綜合利用水庫,其運行必須服從市、縣(區)防汛指揮部的統壹指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第十壹條水庫防洪安全必須達到下列防洪標準:

(1)中型水庫壹般50年壹遇,1000年壹遇。

(2)小(1)型水庫正常情況下30年壹遇,非常情況下500年壹遇。

(3)小(二)型水庫正常使用20年壹次,非常使用200年壹次。

第十二條水庫不符合防洪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除險加固方案。

第十三條水庫除險加固的水文地質勘察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水庫除險加固施工應通過招投標方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中型水庫壩頭主要建築物的加固,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

第十四條水庫除險加固資金,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壹)縣(區)留用的防洪保安資金和水利建設資金;

(二)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水庫管理單位收取的部分水費;

(四)上級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

(五)群眾投勞。

第三章水費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五條水庫實行有償供水。

水費征收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會同受益鄉(鎮)、村核實農業用戶的灌溉面積,核實後的灌溉面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單位重新批準。

第十七條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登記公布用戶應當繳納的水費數額,並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庫管理單位可以直接向用水戶收取水費,有關鄉(鎮)、村應當予以配合;也可以委托鄉(鎮)、村代收。

第十八條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水費數額和規定的繳費日期繳納水費。農業用戶每年9月底繳納水費的壹半,年底結算;其他用戶如工業用戶每月都要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水費的,由水務部門限期繳納,並依法按月收取拖欠的水費。滯納金。

第十九條國有水庫收取的水費應當上繳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維護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縣(區)財政部門根據工程維護管理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縣(區)財政部門撥付給收取水費的水庫管理單位使用。

集體所有水庫收取的水費由水庫管理單位管理和使用,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水費應當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水費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條水費用於下列支出:

(a)工程維護費、動力燃料費、大修和更新費用;

(二)水庫管理人員的工資、輔助工資、福利費、公務費、房屋修繕費、勞動保護費等管理費;

(三)宣傳、獎勵、培訓、實驗研究、觀察、綠化等業務支出。

第二十壹條水庫管理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努力節約資金,收、管、用好水費。每年開始前,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水費收支計劃;國有水庫的水費收支計劃應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費使用的預算和決算應當每年公布。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費征收和使用的監督。

第四章發展水庫經濟

第二十二條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水庫安全、發揮水庫工程效益的同時,利用水庫管理範圍內的水土資源、設備和技術條件,因地制宜地進行綜合治理,發展生產,增加收入,實現管理經費和工程維護經費自給。

第二十三條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大力引進資金和技術,采取合資、合作、獨資、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以養殖、種植為主體的立體開發項目,有條件的地方發展旅遊、商業等第三產業,逐步實現農工商壹體化。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規模和檔次較高的項目給予扶持。

第五章處罰規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建墳等危害水庫安全活動的。、在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並可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挪用水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退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