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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麽條件?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必須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銷售、儲存等場所;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實。僅申請從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凍食品)銷售,且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核查應由合格的檢查員進行。檢查員人數不得少於2人。檢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檢查表》,制作現場檢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檢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查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檢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檢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檢查。

東莞市局-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