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租金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供應範圍可界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