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張子強被捕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

張子強被捕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

張子強拍攝於1951。

世界賊王張子強的事跡:

壹夥外國人逃到廣東深圳,追查綁架富人勒索錢財的綁匪,贖金高達654.38+0279萬元。7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該團夥“1號”李強有期徒刑15,並處罰金50萬元。其他團夥成員也分別被判處6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3萬至40萬元不等的罰金。

該團夥在深圳制造了多起令人震驚的綁架勒索案件。2000年2月7日晚9時許,65438團夥在深圳市福田區綁架美籍華人陳某,向其家人勒索600萬美元。

2002年6月65438+10月21日,李強指使其團夥成員持槍綁架單某,索要贖金13萬港幣。2003年春節期間,他們再次策劃綁架單的女友程,索要贖金654.38港幣+0.8萬元。深圳公經報警,最終將以李強為首的系列綁架團夥成員全部抓獲。

綁架團夥“1號”李強31歲。他是吉林人,曾經在長春武警部隊當過特警。綁架團夥“二號人物”劉勇曾經當過球探,多次參加散打比賽並獲得冠軍。

1998 165438+10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壹案公開作出壹審判決,判處張子強等5名被告人死刑。

有“首富”之稱的張子強,幾年來在香港和內地橫行霸道,綁架、搶劫、走私武器、運送爆炸物,讓壹批香港富豪壹次次避之不及。1998 65438+10月10京廣港三地警方秘密開會,10月26日65438+在汕尾將張子強及其同夥抓獲。8月26日,香港警方突擊搜查在香港的住所及親屬住所,拘捕涉嫌為洗錢的張親屬15人,凍結價值6543.8+0.6億港元的貨物。165438+10月12張子強等五主犯被判處死刑。審判張子強集團的當天,廣州中院周圍軍警全副武裝。與此同時,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子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審判並沒有損害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們不應該對香港的司法獨立產生懷疑。表現出來的獨立性是,在廣州,張子強的6.6億元黑錢被全部沒收;在香港,165438+10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銷了律政司對張子強集團成員13名親屬的財產凍結令,認為現階段證據不足以凍結超過65438+6億港元的財產,包括產權房、珠寶、遊艇、古董、現金及銀行存款等。大陸媒體對張子強案件的報道相當有限,但黑社會壹詞將越來越多地被談論。

在1998,每個人都知道張子強的名字。

在目前已知的綁架勒索大案中,張子強的勒索金額絕對是最高的。香港幾個知名富商都被他勒索過,勒索金額據傳達到6543.8+06億元。除了敲詐勒索,張還涉嫌爆炸、搶劫等嚴重犯罪。

張子強的另壹個著名之處是,香港警方似乎對他無能為力。不是我們抓不到他,而是抓到他之後,我們要把他放出來,每次他手裏都拿著壹個“V”。

這壹次,他被內地警察抓住,按照內地法律判了死刑。

由於張子強是香港公民,而他的罪行分別在內地和香港犯下,所以對於張子強是否應該由內地司法機關審判,有各種各樣的意見。但香港司法部門和內地司法部門壹致認為,的許多犯罪活動發生在內地,內地司法機關審判張是有法可依的。

逮捕張子強被香港市民譽為大獲成功,但香港刑法沒有死刑,張子強被執行死刑。內地司法機關可以幫助香港人,傷害中國人!(人民網信息)

/today_t.asp?Id=2262有圖。

張子強等人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搶劫、綁架、走私武器彈藥,非法買賣、

運輸槍支彈藥、私藏槍支彈藥上訴案

-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子強,男,43歲,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D123744(7)。1998 7月22日被抓。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誌豪,男,36歲,廣東省海豐縣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H103512(8)。1998 7月22日被抓。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男,33歲,河北省秦皇島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1997 11個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在廣東石平監獄服刑。1998於6月23日被押回廣州受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惠亮,男,32歲,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1998 7月22日被抓。

上訴人(原審被告):錢漢壽,男,42歲,廣東省海豐縣人。居住在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D598063(2)。1998 7月22日被抓。

1998 10 10月3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馬、、錢漢壽、、朱玉成、蔡誌傑、俞、、劉定勛、黃華生、柯顯庭、胡、、葉新宇、錢漢業、羅誌平、甘永強、鄧禮賢、張煥群、陳立新、黃英德、何誌昌、黃文。劉進榮等36名被告人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搶劫、綁架、走私武器彈藥、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藏匿槍支彈藥案作出壹審判決(限篇幅,省略李雲等31名被告人的判決書)。其中,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張子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6.62億元;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5438+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62654.38+0億元。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誌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4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5438+萬元;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95億元;以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他因私藏彈藥被判兩年監禁。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9564萬元。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5438+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五萬元;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原判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五個月零五天,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54.38元+0.5萬元。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惠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5438+萬元;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60萬元;犯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75萬元。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錢漢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馬、、錢漢壽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張子強及其辯護人稱:本案犯罪地點在香港,侵犯的客體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應由香港法院管轄,但壹審法院管轄不當;張子強只是在購買炸藥時聯系了錢漢壽,不應負責全案;原判決對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量刑偏頗;原審判決認定的綁架罪證據不足,適用被害人陳述、同案被告人供述及相關物證進行二審;走私武器、彈藥只是綁架罪的預備行為,不應單獨定罪;張子強舉報了許多犯罪線索,如他人越境、搶劫香港金店、販毒等。他有立功表現,應當從輕處罰。上訴人陳誌豪及其辯護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陳誌豪是搶劫案中造成李梣溪死亡的兇手是錯誤的,量刑有失偏頗;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香港二次搶劫事實的情況下,首先坦白並供出同案犯,應認定為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要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馬及其辯護人認為:馬在搶劫壹案中,沒有用密封膠帶封住被告人的人口和眼睛,沒有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他在參與的兩起搶劫案中不是主犯,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惠亮及其辯護人稱:原審判決認定惠亮在搶劫李梣溪壹案中對被害人進行恐嚇、毆打,勒被害人脖子的行為與事實不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害人死亡;惠亮是這個案子的從犯。他被抓後,供認並交代了同夥的犯罪事實。本應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錢漢壽及其辯護人稱:錢漢壽沒有出資,沒有非法買賣爆炸物,而是受他人指使運輸爆炸物,情節輕微,是運輸爆炸物罪的從犯;被抓後能坦白認罪,揭發同案犯的諸多犯罪事實,應視為立功表現;原審量刑過重,要求二審從輕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張子強在1997 10期間,向上訴人錢漢壽提出購買炸藥的要求,並指定劉定勛與錢漢壽聯系具體事宜,先後通過劉定勛向錢漢壽支付港幣15萬元。同年165438+10月,錢漢壽回到廣東省汕尾市老家,非法購買炸藥818.483公斤、雷管2000枚、導火索750米,分裝於40個泡沫箱中偽裝成海產品,於1998年6月65438+10月7日指使他人運至香港交給劉定勛。第二天上午,張子強、劉定勛等人攜帶炸藥進入流水鄉大窩村95號。中午轉到馬草壟村94號。同月6月17日,爆炸物被查獲。1994年底至1995年初,上訴人陳誌豪找到葉繼歡,* *參與了蔡誌傑等人的密謀,準備在深圳劫持天津物資綜合貿易中心經理李梣溪,以便在深圳取得壹批鋼材提單,然後提取鋼材。1995 65438+10月14下午10左右,上訴人馬、、受指使,駕駛吉普車到深圳與會合,在深圳南方國際大酒店附近將劫持至廣州。在路上,當開車時,、馬和威脅並毆打受害人。梁惠卡的被害人雙手被銬在脖子後面,馬用密封膠帶封住被害人的人口和眼睛,然後馬和梁用被子和衣服蒙住被害人的頭部。死後,他尋找隨身攜帶的辦公室鑰匙。馬、、開車去郊區埋屍體,把鑰匙給了於等人。同月6月16日,蔡誌傑等人利用從被害人辦公室搜出的提貨單,將277.39噸直徑為8毫米的袁攀鋼材(價值人民幣721214元)帶走並變賣贓物。1991年初,上訴人、馬、朱玉成、、黃華生、、林鐵密謀先後在廣州、深圳搶劫香港黃金銀行。馬和從硯山縣平原街購買了兩支AK47自動步槍、兩支五四手槍和三枚手榴彈。陳誌豪到湖南衡陽市購買了350發子彈、3枚手榴彈和壹些手槍配件。同年6月,安排馬、朱玉成、、林鐵將兩支AK47自動步槍、6支手槍、3枚手榴彈、350發子彈及手槍配件從深圳走私到香港,與先期到達香港的、、黃華生會合。同月9日下午,、馬等7人攜帶槍支及口罩、螺絲刀、布袋、手套等工具,駕駛搶劫被害人余某的輕型貨車至香港五華街,、馬持槍在街上站崗,其他人分別沖入、周大福、東升等5家珠寶金店,以持槍威脅的方式搶走壹批金器。在香港警方圍捕期間,和馬開槍掩護,7人乘車逃離現場。途中,另壹被害人曾某被搶劫換車繼續逃跑。作案後,收受所售贓物港幣42萬元,馬收受所售贓物人民幣65438萬余元。1992年初,上訴人陳誌豪、朱玉成、李雲、葉繼歡、林鐵合謀在廣深再次劫港。同年3月10日下午,等人在香港分別搶劫被害人陳某的出租車和鐘某的輕型貨車後,朱玉成駕車,其他人攜帶槍支、絲襪、螺絲刀、包、手套等工具至香港大埔道。葉繼歡持槍把守街道,朱玉成在車裏等著與他會合,其他人沖進周生生和謝瑞麟兩家珠寶金店。香港警方圍捕時,* * *駕車逃離現場。作案後,陳誌豪在葉繼歡變賣贓物後,收受贓款港幣654.38元+20萬元。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訴人張子強、陳誌豪、柯賢庭、朱玉成、李雲、葉繼歡、郭誌華等人先後在深圳杜明酒店、日新酒店等地,多次密謀綁架、勒索香港居民李某某。因此,上訴人惠亮、羅誌平、張煥群三人達成和解,共同犯罪。張子強出資港幣654.38元+0.4萬元,購買槍支彈藥、車輛等作案工具,租賃房屋扣押人質;陳誌豪和朱玉成負責購買車輛、假車牌和對講機,朱玉成還負責租下關押人質的農房;柯賢庭負責觀察李的行蹤。為此,葉繼歡從大陸購買了兩支AK47自動步槍、1沖鋒槍、5支手槍、9袋炸藥(重1.887公斤)和壹批子彈。在張子強、陳誌豪等人的安排和協助下,於438+0996年5月65日與上訴人惠亮等人將上述槍支彈藥走私到香港。5月23日下午6時許,接到柯賢廷電話後得知李的行蹤,即夥同等人在深水灣路80號附近將被害人李及其司機林綁架。和向李氏家族收取6,543.8+0.38億港元贖金後釋放受害人。張子強收到了3.62億港元的贓款,陳誌豪收到了2.95億港元的贓款。1997年初,上訴人企圖綁架香港公民郭某某,並指使監視郭的行蹤。向胡、、陳、等人講述了綁架陰謀。此後,張子強與上述同案被告人在廣州勝利賓館、吳棟華僑大廈、深廣銀行大廈噴泉餐廳等地進行了密謀並進行具體分工。在此期間,和胡分別出資200余萬元和20萬元進行作案準備,胡還夥同甘永強、鄧禮賢參與綁架。同年9月29日下午6時許,在接到電話後得知郭的行蹤,即與甘永強、鄧麗仙將郭綁架至香港馬鞍山港200號香港灘路公路橋底附近。向郭氏家族收取了6億港元的贖金,並釋放了受害人。作案後,張子強分得3億港元。1995年5月至8月,上訴人將壹批非法取得的炸藥藏匿於羅在深圳的出租屋內。後來,又指使韓發、、羅兩次將炸藥交給他人。收到這些炸藥後,陳誌豪躲在薄扶林山。破案後,在薄扶林檢獲25.4公斤炸藥。1995年,上訴人將手槍子彈13發、獵槍子彈4發、雷管10發裝在壹個茶葉罐內,藏匿於羅位於深圳市茶景花園和平閣A2室,後被查獲。1997年初,上訴人指使韓發在深圳購買1五四手槍和16子彈,由韓交給藏匿。同年8月、9月,指使羅誌平購買獵槍1支、獵槍子彈26發,由羅誌平將槍支和子彈帶到深圳付給羅藏匿。後命從羅處取來獵槍和子彈,藏在的住處。破案後,上述槍支彈藥被扣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所指控的部分犯罪雖在香港實施,但組織策劃犯罪的準備工作均在內地進行;槍支、炸藥和主要作案工具均從內地非法購買,走私到香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內地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張子強出資向上訴人錢漢壽購買炸藥,指使劉定勛負責聯系,並配合他人裝卸、轉運購買的炸藥。這些情節有張子強、錢漢壽、劉定勛的供述以及繳獲的爆炸物和作案工具等證據證實。張子強、錢漢壽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買賣爆炸物品,危害公眾安全,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之規定,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且非法買賣爆炸物品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張子強是非法購買爆炸物的所有者、策劃者和指揮者,錢漢壽參與了這壹陰謀並負責購買和運輸。二人在* * * *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應按其組織、指揮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及其辯護人認為張不應承擔全案責任的觀點是沒有依據的。錢漢壽及其辯護人認為,錢漢壽沒有出資,沒有非法買賣爆炸物,只是運輸爆炸物罪的從犯,情節輕微,與事實不符。上訴人在搶劫壹案中對李的死亡負有直接責任。在香港黃金銀行的兩起搶劫案中,不僅有策劃和指揮,而且直接實施了搶劫。在搶劫案中,上訴人馬采取暴力手段封住李的嘴和眼睛,是導致李死亡的直接兇手之壹。在香港五華街搶劫金店案中,持槍威脅並開槍拒捕。上訴人在搶劫案中,以威脅、毆打、掐死李,是造成李死亡的直接兇手之壹。這些情節都有我和幾個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為證。、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武裝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他們的行為觸犯了1979刑法第壹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搶劫罪。搶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組織、指揮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判量刑適當。陳誌豪及其辯護人關於陳誌豪是搶劫案中造成李梣溪死亡的兇手的原判錯誤,量刑偏頗;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香港二次搶劫事實的情況下,應當先坦白、供出同案犯,作為自首、立功較大,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和辯護意見;馬、、及其辯護人上訴否認其是搶劫案的主犯,其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被告人張子強、陳誌豪、惠亮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均觸犯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年9月4日通過的決定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均已構成綁架罪,且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張子強在兩起綁架案中均有作案,並出資購買作案工具,占了巨額贖金。這些情況有其本人及其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陰謀發生的地點、綁架現場、作案工具、取款憑條、被害人出具的委托書等證實,足以認定張子強、陳誌豪在綁架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應按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惠亮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上訴稱,認定綁架罪的證據不足,申請新證據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馬、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槍支、彈藥走私出境。其行為違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壹條的規定,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在* * *共犯犯罪中,張子強、陳誌豪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應按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馬、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上訴稱,走私武器彈藥是以綁架為目的,應以綁架罪吸收。不能獨立定罪的原因不能成立。上訴人陳誌豪夥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運輸爆炸物品,危害公眾安全,其行為觸犯刑法1979第壹百壹十二條之規定,已構成非法運輸爆炸物品罪,情節嚴重。在* * * *的共同犯罪中,陳誌豪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按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馬夥同他人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已觸犯刑法1979第壹百壹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馬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應當按照他們所指揮、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馬、均犯數罪。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並罰。張子強的辯護人認為,張子強在二審期間檢舉他人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應當從輕處罰。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證實,張玉強的舉報無法核實,不構成立功。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對上訴人、、馬、、錢漢壽量刑適當。五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據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項之規定,於2月4日1998號裁定:

維持對上訴人、、馬、、、錢漢壽的壹審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還核準了終審判處上訴人、、馬、、錢漢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