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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拆遷補償標準,三亞市拆遷和舊城改造補償規定。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棚戶區住房改造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六屆市委第68次常委會議和六屆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09年6月65438日

(此片自願公開)

三亞市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實施本市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改善棚戶區居民居住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棚戶區改造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棚戶區改造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棚戶區改造的補償安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本市棚戶區改造範圍是指經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

棚戶區改造補償安置的內容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四條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棚改辦)負責本市棚戶區改造的指導、組織和協調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補償安置等具體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監督管理。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本市集體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補償安置實施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綜合行政執法、工商、公安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二章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和安置

第五條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各區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

其他部門需要作為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已備案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庫中隨機抽取;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的時間節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檔案庫,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八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補償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選擇。

第九條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套內面積進行調換,不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房屋產權調換比例如下:

被征用的房屋結構

產權交換比率

被征用的房屋

換房子

框架結構

1

1

混合結構

1

0.95

立柱鑲板式結構

1

0.85

簡單結構

1

0.75

第十條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調換非住宅房屋,並對停產停業損失給予適當補助。房屋產權調換的比例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被征收人將臨街底層住宅改建為商業營業用房,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補償,並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值的50%給予貨幣補償:

(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持有工商執照並在營業;

(三)被征收前連續3年以上(含3年)依法納稅。

選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發給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第十二條無權屬證書但有合法手續的房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壹條的規定進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或者辦理安置房權屬證書的,必須完善個人產權過渡等相關手續。

被征收人無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手續的,根據竣工時間作如下處理:

(壹)1990 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按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補償。

(2)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後,2008年6月12日《三亞市委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擊違法建設的決定》(2008年3號)實施前修建的。

(3)2008年6月5438+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建設的,不予補償。

被征收人持有合法用地手續,但地上沒有或僅有少量的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征收補償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批準使用的剩余期限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依法交付被征收人並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市人民政府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督促被征收人履行搬遷義務。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提交作出補償決定的有關文件、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並附補償金額和存入專用賬戶的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三章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和安置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確定為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安置對象:

(1)原籍村民。指戶籍在本村,在政府征地決定下達前,是本村常住人口,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集體福利(分紅)待遇,及其子女(包括因服兵役臨時搬遷的人員、大中專學生)。

因客觀原因未及時申報戶口的新生嬰幼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作為原住居民執行。

(2)轉移村民。指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格,符合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集體福利(分紅)待遇,戶籍關系轉移後長期居住在本村的人員及其子女(含因服兵役臨時搬遷人員和大中專在校學生)。

(三)上門女婿和出嫁媳婦。指政府征地決定下達前在本村登記,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集體福利(分紅)待遇,長期居住在本村的人員及其子女(包括因服兵役、大中專學生等戶籍臨時搬遷的人員)。

(4)已婚婦女。指根據《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已婚婦女”征地補償指導意見的通知》(213號)規定,具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已婚婦女”及其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上述四種征收補償安置對象(以下簡稱“安置對象”)的認定,在村委會和村民代表的監督下,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討論確定,報區政府批準後予以公示。

其他需要納入安置對象的情形,根據實際情況,由區人民政府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原則上可以選擇以下兩種補償安置方式。

(壹)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方式安置:

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安置對象按照每人60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的標準安置(被征收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具體安置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制定)。

安置房面積與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補償條件的房屋(或房屋部分)面積的差額,參照《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條例(2013修訂)》(三府[2065 438+03]43號)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進行部分結算。

同時,在征收區域內,對被征收人按照每人10平方米的營業用房面積給予安置。已預留集體經濟發展用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再對被征收人的經營場所給予安置。

(二)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安置房面積和獎勵安置面積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安置用房面積與被征收人符合安置補償條件的房屋(或房屋部分)面積的差額,參照《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條例(2013修訂)》(三府[2065 438+03]43號)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進行部分結算。

第十八條被征收人宅基地面積超過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65,438+03修訂)(三府[2065,438+03]43號)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每畝145,600元)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安置補償條件的房屋(或部分房屋)包括:

(1)被征收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登記建築面積為準。

(二)被征收人未取得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符合安置補償條件的房屋(或部分房屋)包括:

1.65438+1999年9月24日《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壹次修訂頒布前建造的房屋。

2.1999年9月24日之後,2006年9月13日《三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實施之前完成。持有有效的鄉鎮宅基地分配證,每戶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超過175平方米。

3.2006年9月13日以後至2008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房屋(或房屋的壹部分),具有合法的土地審批手續,面積不超過175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270平方米。

4.2008年6月5438+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建設的房屋(或房屋的壹部分),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審批手續,面積不超過175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270平方米。

第二十條對符合安置補償條件的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築面積(或部分房屋)進行安置補償,建築面積超出部分按以下方式處理:

1.1999《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2006年9月3日《三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實施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給予房屋安置補償後,超出的建築面積參照《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條例》(2006年)

2.2006年9月13日《三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實施後至2008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被征收人房屋建成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給予房屋安置補償,超出建築面積參照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3.被征收人的房屋是2008年6月5438+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建造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給予房屋安置補償後,超出的建築面積不予補償。

第二十壹條戶籍在本村,但不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安置對象建設的房屋,以及戶籍不在本村的被征收人建設的合法房屋或者有合法手續的房屋,參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參照《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修訂)(三府[2013]43號)執行。

被征收人自行將臨街底層住宅樓改為商業營業用房,並持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三年以上的,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第四章房屋竣工時間的確定和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房屋竣工時間原則上按照以下程序確定:各村民小組、村委會(居委會)對本村(社區)房屋竣工時間進行調查登記,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公示7天。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村委會(居委會)提供相關材料報區政府審批,然後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房屋或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補償:

(壹)集體土地上安置對象在“壹戶壹宅”以外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取得的房屋除外。

(二)安置對象以外的人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村內房屋,未辦理權屬登記和審批手續的。

(3)2008年6月5438+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後建造的,無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手續的房屋和建築物。

(四)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

(五)其他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的房屋。

但被征收人能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並主動搬遷房屋的,給予適當的材料補貼;未簽訂協議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搬遷房屋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章安置房來源、過渡安置補償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融資方式為就地建設安置房、異地建設安置房和回購商品房三種。

第二十六條住宅房屋和商品房搬遷補助費以戶為單位支付,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壹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選擇過渡房安置的,加倍支付搬遷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七條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應當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費,並自行過渡安置。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30個月,自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臨時過渡期限超過30個月的,繼續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費。首次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費的,按照18個月的標準壹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選擇異地安置的,應當支付生活補助費和交通費。

臨時過渡安置費、生活補助費、交通費的具體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八條征收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差價在5%以內(含5%)的,差額部分按建安成本價結算;差額面積超過5%的,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開發建設成本價結算差額。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面積按照征收區域同類新建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因征收集體土地由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進行補償的,實際安置建築面積與應安置建築面積的差額,參照《三亞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條例(2013修訂)》(三府[2013]43號)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進行結算。

第二十九條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能搬遷,或者被征收人自願選擇搬遷的,對被征收人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的10%給予獎勵。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造征收區域沒有規劃居住用地的,只能異地安置,或者被征收人自願選擇異地安置的,按照等價原則補償差額。同時,在征收區域內,對被征收人按照每人10平方米的營業用房面積給予獎勵。

鼓勵被征收人選擇單壹貨幣補償,並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獎勵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提前搬遷或者未按規定時間搬遷的,應當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獎勵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制定。

第三十壹條被征收人安置後的房屋產權管理和其他後續管理事項,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六章保障政策

第三十二條貧困戶和低保戶政策

(壹)被征收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法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二)戶籍在改造區、無獨立產權且居住在改造區的貧困戶、低保戶,可直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第三十三條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政策

(壹)零就業家庭成員、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納入再就業政策扶持範圍。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免費為被征收人提供就業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

(三)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選擇繼續在原學校就讀,也可以選擇轉學。符合轉學條件的,由市教育部門按照其新住址劃定的招生範圍辦理。

(四)被征收人辦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戶籍遷移、居民身份證等手續的,由市公安部門依法辦理。

(五)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務,滿足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居民的出行需求。

(六)相關職能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務,必要時實行上門服務。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房屋外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修訂)》(三府[2013]43號)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異地安置,是指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紅線範圍以外的安置。異地安置界定的具體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七條海棠區、鹿回頭社區、班苓溫泉等項目繼續按原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三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三府〔2005〕138號)及其附件《三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表及附件》(三府〔2006〕124號)同時廢止。三亞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規範性文件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棚戶區改造範圍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