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擴展數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七條國家對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進行報廢引導。機動車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車主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對報廢機動車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出租汽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出租汽車行駛60萬公裏;
(二)出租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裏;
(三)中小型長途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長途客車行駛60萬公裏;
(四)公共汽車行駛40萬公裏;
(五)其他小型、微型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營運客車行駛80萬公裏;
(6)專用校車行駛40萬公裏;
(七)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非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
(8)小型貨車行駛50萬公裏,中輕型貨車行駛60萬公裏,重型貨車(含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公裏,危險品運輸貨車行駛40萬公裏,裝有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公裏;
(九)特種作業車輛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輛行駛50萬公裏;
(十)三輪摩托車行駛65438+萬公裏,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裏。
商務部-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