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建築物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禁止下列影響建築物使用安全的行為:
(壹)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非法存放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房屋建築使用超過設計荷載的;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占用、堵塞、關閉建築物疏散通道、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除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