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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租戶去世後,子女能否繼續居住?

法律主觀性:

這個問題其實就是租賃權的問題。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生前同居者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 *生前同居人在該租賃房屋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生前無* * *同居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所以,如果孩子住在壹起,有戶口,可以繼續租住。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的,其生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出租房屋。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