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無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2009年才能充。
目前稅法沒有統壹的規定。記錄費用的年份與開具發票的年份不壹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按照稅法的要求,上壹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造成的。
目前,通常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非會計錯誤
根據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的錄入應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和客觀性原則。原則上,發票日期應與錄入時間壹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具的發票,可能要到下月才能拿到,甚至跨年度。這種情況不是會計差錯,可以在實際取得發票時記錄。考慮到這是客觀存在的特殊情況,壹般不針對這種情況進行納稅調整,直接作為入賬年度的費用扣除。只要金額不大,不是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費用,稅務機關壹般都認可。因此,這種情況的處理取決於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會計錯誤
由於管理不善,發票不能及時入賬。比如對方開了9月份的發票,但是沒有及時索要。5438年6月+明年10月回發票時結算。或者員工拿出很久以前的發票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的漏洞導致支出的遺漏,在會計上應該作為會計差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