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防範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壹)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和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和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第五條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並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可疑交易報告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第七條金融機構應在大額交易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總部指定機構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未設總部或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銀行卡進行的大額交易,應由開戶金融機構或發卡行進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進行的大額交易應由收單銀行進行報告;客戶非通過賬戶或銀行卡進行的大額交易應由辦理該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第八條金融機構應向總部報告可疑交易,金融機構總部或總部指定機構應在可疑交易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未設總部或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壹)單筆或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等值65,438+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交易的現金存入、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金匯兌、現金匯款、現金票據支付等形式的現金收付。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或者當日累計金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外幣。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累計金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等值外幣654.38+萬美元以上的資金轉移。

(4)交易壹方為自然人的跨境交易,單筆交易或當日累計等值65438萬美元以上。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個客戶為單位,根據資金收入或支付情況單邊計算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並通過銀行賬戶、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進行資金劃轉。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調整第壹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準。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大額交易,未發現可疑的,金融機構不得報告:

(1)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支取或轉存,而是將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連續存入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賬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個賬戶中轉為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轉換為在同壹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壹戶名下的另壹賬戶的活期存款。

(2)自然人外匯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之間的轉換。

(3)交易壹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政協機關、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但不包括其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在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互換交易。

(9)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更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