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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開養老院需要什麽手續?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說明;

(四)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固定場所證明。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

香港、澳門、臺灣省的組織和個人,華僑和外國申請人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籌建。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舉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經批準籌建的社會福利機構符合開業條件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壹條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壹)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要的生活設施和戶外活動場所;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名稱符合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

(五)機構章程和規章制度;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名單、有效證件復印件和人員健康狀況證明。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對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驗收。合格的,頒發《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書》;不合格的,評審結果將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申請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擴展數據: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應當將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情況予以公布。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機關取締或註銷登記,並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國家有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侵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而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非法集資;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且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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