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壹)變更公司名稱;(二)改變組織形式;(三)調整業務範圍;(四)變更註冊資本;(五)變更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六)修改章程。(七)變更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八)更換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九)合並或者分立。(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
第二十條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調整股權結構時,擬投資入股的投資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