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既是壹種客觀的物質形態,也是壹種法律權利。前者是指不動產和不動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永久性建築物及其衍生的權利。
房地產是指建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商鋪、工廠、倉庫、辦公樓等。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壹定的空間,包括各種地下基礎設施和地面道路。房地產因其位置固定、不可移動,在經濟學上也稱為不動產。
房地產有三種形式:
即土地、建築物和房屋是壹體的。在不動產拍賣中,拍賣對象也有三種,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處所壹體化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
法律意義上的不動產本質是壹種物權,是指不動產實體中所包含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權、租賃權等。
由於與政府財政收入關系密切,2008年後政府超發貨幣,2008年後我國房地產開始畸形發展,對城市工商業和市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