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註意的是,雙方均有權隨意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必須提前通知,給予承租人合理的搬家時間;對承租人隨意終止的權利沒有這種限制。
擴展數據:
房屋租賃合同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將公有房屋閑置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故意破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損壞,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如果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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