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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租賃合同終止的期限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但承租人繼續使用該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視為不定期租賃。除合同條款外,其他條款可按原合同執行。

但需要註意的是,雙方均有權隨意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必須提前通知,給予承租人合理的搬家時間;對承租人隨意終止的權利沒有這種限制。

擴展數據:

房屋租賃合同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將公有房屋閑置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故意破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損壞,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如果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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