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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更改租賃合同的名稱嗎?

租賃合同可以重命名。

但是雙方都需要同意。承租人和出租人經協商達成協議後,可以變更租賃合同的內容,其中包括租賃合同的主體,如因轉租或繼承可以變更合同的主體。

變更租賃合同名稱的方式如下:

1.簽訂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租賃合同內容或以租賃合同為附件,同時變更名稱,雙方簽字確認並填寫日期;

2.解除原租房合同,訂立新合同:將需要修改的原租房合同名稱更正,直接引用到新合同中,雙方簽字確認並填寫日期。

變更租賃合同名稱的註意事項如下:

1.如果要選擇合法、信譽好的房屋中介,可以在網上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所選中介的註冊情況和信用狀況,仔細查看其是否具備相應資質,通過有租房經歷的人了解公眾對中介的評價;

2.如果事後覺得不合適,需要退押金。首先妳壹定要和中介溝通,說明情況。如果當場直接投訴,可能會失敗。去房產交易網上投訴,投訴會發到區縣建委,不敢拒收;

3、不要輕信中介的不負責任的言論,壹定要實地考察房屋環境。要明確出租的房屋是與房東簽訂的合同,直接與房東發生租賃關系;或者與中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與房東沒有直接關系。

綜上所述,租房合同名稱可以改,但是需要選擇正規的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3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變更合同。

第544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