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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減速相關的法律條款

由於計劃或部署不周,工作人員沒有工作可做或無法發揮作用。

壹、施工放緩

所謂施工停工,是指承包人(包括法定分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後,不能按照總承包或分包協議或開工通知的指示或設計安排進行施工,使施工進度慢於計劃進度或合同進度的現象。本文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壹般工業與民用建築、水利水電工程、道路橋梁工程、市政工程、鐵路港口建設工程、民用機場工程以及其他以土木工程為核心或主要工作內容的建設工程。

二、建設項目窩(停)原因

1.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進場,或承包人按建設方(業主)指示按上述條件進場,但隨後取消建設工程,造成窩工;

2.承包商帶著設備、人員、材料等進入現場。通過招投標程序中標並簽訂合同後,但承包人在招投標過程中因自身單方面過錯被行政部門取消投標和合同,導致窩工的;

3.因業主對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導致建設項目的承包人施工時間延誤,造成窩工;

4、承包人的建設工程按照合同約定在承包人進入現場後或施工過程中由於重大設計變更引起的施工方窩工;

5.承包人承擔的建設工程,因合同約定應由建設人提供的水電設施、原材料供應、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等供應障礙或滯後;

6、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業主或業主聘請的監理人的指示而幹擾了第三方工作面,或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工程要求和工期,幹擾了第三方工作面而造成的窩工;

7、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有限而造成的合理窩工;

8.項目業主因施工安全或項目施工期間的協調,或因其對項目的考慮,或因自然和地質原因而被勒令停工;

9.合法分包商的分包工作因總承包商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的移交延誤、同意由總承包商提供的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延誤、第三方工作面的幹擾、總承包商的設計或施工圖的變更、總承包商支付工程價款的能力有限而被減緩;

10,其他合理原因造成的窩工;

第三,施工窩工法律事實的確認

承包商(包括法定分包商)根據合同或施工指令進入施工現場後,由於人力資源在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要求、設計、地質、自然條件、安全、材料供應、工作面交叉幹擾等諸多方面和環節無法完全控制施工項目的情況,承包商(包括法定分包商)不同程度地工作是正常的。但作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窩工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是正當的權利和要求,無可厚非。但要實現窩工索賠,就要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就是從司法證據的角度來確認窩工事實和相關損失。在施工過程中,以下方法和措施是常用的或可以合法確認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閑置的事實:

1.責令停工:施工方通過其項目監理向承包商發出停工命令或責令停工。在這種情況下,應同時說明減速工程(或工作面)、減速設備、減速人員和減速周期的具體細節。在這種情況下,應通過停工令獲得有效的減速簽證。

2.簽證遲緩:施工方或其工程監理未下達停工指令,但事實造成了遲緩。承包商將以數量簽證或報告的形式向業主或監理報告怠工的事實以及怠工的項目或工作面、設備、工人和時間。獲得簽證或批準後,呆滯事實將被確認。在這種條件下,施工方(包括分包商)要特別註意窩工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的聯系和區別。作為工程量計價結算的依據,在沒有施工方或監理方的窩工簽證或有效標註的情況下,窩工只能視為客觀事實,且這種窩工事實容易被後續的施工行為掩蓋,取證困難。所以減速簽證要認真準備,把客觀事實變成減速的法律事實。

3.死工公證:如施工方或其監理方未下達停工令,且未通過簽證或回復確認承包方上報的死工數量或報告,承包方可向公證處申請,公證處將派公證員代表公證處對死工客觀事實進行現場公證。經公證處調查評估後,以公證書的形式對死工事實進行公證確認,作為死工理賠和索賠的依據。

4.證據保全:如果施工方或監理方(包括總承包方對分包方)既沒有發出停工令,也沒有就窩工事實簽發簽證或回復確認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簽證或報告,承包方打算提起訴訟或已經在訴訟過程中, 承辦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證據提取的相關規定,以承辦人難以取得有效證據且該證據是案件核心事實為由,向法院申請調取並保全與窩工事實相關的證據。

5.協商確認:施工方或其監理方與承包方(包括總承包方和分包方)針對工程進度的放緩,就進度放緩的時間、設備、人員等進行協商和談判,最終就進度放緩達成協議、會議紀要或備忘錄,以確認進度放緩。

第四,法律法規對窩工索賠的缺陷

1,索賠窩工的法律依據。

承包人(包括分包人)因發包人在本條中給出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應當有索賠停工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這是停工索賠的法律依據:“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支出

2.減速索賠的許可範圍

除因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免責或不視為合同約定的工期延誤外,工期延誤應予以結算和補償是建設工程正常的壹般原則。壹般情況下,窩工索賠的範圍壹般包括窩工期間人員的人工費用、窩工機械設備的班次費用以及其他正常的實際損失。

3.實際索賠的法律缺陷和局限性的表象和實質。

如該條所述,窩工索賠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具體的索賠範圍及項目,但如何實際實現索賠面臨諸多法律障礙和有限的制度約束。

3.1窩工人工成本:總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在窩工的情況下必然會損失全部或部分勞動力的使用效率,勞動力使用者總承包商(包括分包商)必須為所使用的勞動力支付工資,因此必然會產生對窩工進行補償或賠償的法律事實。我國目前沒有統壹的建築工程人員窩工補償或賠償標準,也沒有區分主體工程和零星工程的窩工,也沒有區分水利水電、路橋、房建等不同建築類型的人員窩工。在目前的狀態下,通常對於工人窩工的索賠和計算是,只要確認工人窩工和工時窩工,就可以結合合同中或中標文件中的人工費單價進行計算和索賠;在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中未約定人工費單價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施工現場實際人工工資標準準確計算窩工人工費。為此,各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地定額站普遍制定並公布了當地人工費(即各類人工工資)指導標準。

3.2機械設備閑置費用:如果發生閑置工作,總承包商(包括分包商)投入施工現場的全部或部分機械設備將被閑置,機械設備的使用效率將喪失。如果機器設備失去有益的功能,將不可避免地產生設備的維護和折舊費用。因此,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補償或賠償機器設備閑置工作的法律事實。眾所周知,建築工程中機械設備的使用費用通常是按照臺班定額[臺班]的標準來計算的,即壹臺機械設備連續工作壹個工作周期(通常為8小時)]。但是,臺班定額的計價和工料計算比較混亂,沒有國家統壹的有法可依的標準,許多省市也沒有制定統壹的地方標準。只有少數省市制定了建設領域某壹特定領域的地方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在窩工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如何計算窩工機械設備的窩工費用將面臨尷尬的局面和困難。比如壹個輪胎式的3立方米2型裝載機,在壹個水電站的公路工程中,會24小時減速。是機班還是1.5機班?還是算0.5個機器班次?減速沒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在設備閑置沒有作用的情況下,除了維護和折舊,設備的正常消耗基本停止。窩工損失可以按照正常的機器班次計價計算嗎?如何計算窩工損失?也沒有統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標準。

3.3其他因慢造成的實際損失:除上述人力、臺班損失外,還有合理利潤、資金占用收入、設備租賃費虧空等損失。這些損失在正常施工狀態下有壹個指導利潤率,在緩慢狀態下如何計算損失和索賠沒有統壹的計算標準和規範,除非在合同或中標文件中有有效的約定。當合同或中標文件中沒有約定而實際發生窩工事實時,在非訴訟調解、仲裁、訴訟過程中處理起來非常困難。

五、關於窩工索賠的法律制度建設和立法動議。

目前,在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對窩工索賠的要求和實現壹般來源於合同中對窩工索賠的約定以及建設工程各領域對窩工索賠形成的“慣例”或行業習慣。更多的情況是承包人提交壹份關於窩工事實的索賠報告,由發包人或其監理單位審核,以文件或批復的方式處理。眾所周知,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窩工索賠,並且法律沒有禁止,那麽這應該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可以按照合同辦理。但是,如果按照承包商提交索賠報告,業主或其監理方審核批準的方式處理窩工索賠,就會面臨如何理解各建築行業窩工“慣例”或行業習慣的問題。我們知道在建築工程領域形成的慣例或做法是不成文的法律。而且每個建築工程領域都有自己不同的約定或習慣。無論是非訴訟還是訴訟,都面臨著現實的困難。最根本的現實困難是索賠制度和規範建設的不完善和法律法規的缺失。

正如我們在本文中所討論的,建設工程的窩工索賠正面臨著制度建設和規範建設的瓶頸。因此,建設工程窩工補償的制度和規範建設凸顯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在這方面,壹些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前瞻性的有益嘗試。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制定了《關於明確壹般工業與民用建築人工價、停(巢)工、機械臺班單價計算方法的通知》[川建價發(2006)19號],其中明確“零星工程項目”和“機械臺班停單價按固定臺班單價的60%計算”。但也面臨著如何將“零星工作項目”的慢度時間換算成具體班次的實際問題。而且這壹規定的適用對象似乎僅限於“零星工作項目”,對於主體項目進展緩慢卻沒有相應的規定。這壹規定雖然只是針對零星工作項目,但卻是建設工程緩慢索賠規範建設的壹大步,對大中型建設工程具有拋磚引玉的作用。

關於大中型建設工程和主體工程如何處理窩工索賠,目前似乎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也沒有全國性的規範性法律法規。因此,無論是在辦理非訴訟事務的過程中,還是在辦理訴訟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案件辦理面臨著窩工索賠法律法規建設滯後的現實問題。旨在細化窩工索賠的立法動議和法律制度建設具有迫切的現實意義和重大的實踐價值。

根據我國當前建設工程行業管理的實際情況,結合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的類別,在不改變現有各類建設工程定額標準和收費依據的情況下,由各類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的官方機構或部門或行業協會專門針對各類建設工程中的機械設備窩工,結合機械設備定額制定機械設備窩工補償標準。調整系數可以結合各種建設項目的難度系數制定,作為各種建設項目的窩工索賠的指導性標準。至於人工費的窩工,人工費的窩工可以按照實際施工現場的單價進行補償。同時,在工期延誤索賠的詳細規範尚未完善之前,應鼓勵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工期延誤索賠做出約定,以約定的方式解決可能出現的工期延誤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或者將要制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可以在其中完整地列出窩工條款,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認,在沒有窩工標準體系的情況下,作為有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