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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遊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全面提升旅遊業發展新功能,創建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推動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推動旅遊業成為自治州區域性戰略性支柱產業,構建* * * *旅遊新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全域旅遊的規劃引導、產業支撐、服務保障、市場調節等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全域旅遊,是指本行政區域內以旅遊業為主導產業,利用自然資源、人文景觀、文化科技等旅遊資源,實現區域資源有機整合和相關產業深度融合,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新模式。第四條推進全域旅遊發展,實行黨委領導、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堅持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互促進、相互促進。第五條自治州建立健全黨委統籌、州人民政府負總責、縣(市)、鄉(鎮)主要負責的全域旅遊實施機制。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制定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全域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將全域旅遊促進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第六條自治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域旅遊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旅遊資源保護利用、基礎設施維護、旅遊安全監管、秩序維護、糾紛解決、文明旅遊宣傳和公民文明素質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工作。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將支持全域旅遊發展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用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提升。

加強投融資機制和渠道建設,對重點旅遊企業和各類旅遊業態經營者給予財政貸款貼息政策支持,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應全域旅遊發展的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新疆周邊旅遊品牌形象和宣傳推介主題確定為本地優秀品牌。

旅遊品牌形象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第二章規劃和指導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和登記,建立旅遊資源信息庫,統籌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壹級旅遊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域旅遊發展規劃,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空間管控要求,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應當報上壹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的制定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統籌布局、優化利用的原則,體現自治州的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特色,優化以景區(點)為核心的旅遊景區、休閑度假區、旅遊產業集群和旅遊綜合體的空間布局,促進各類景區(點)、旅遊小鎮、鄉村旅遊及相關旅遊產品的差異化發展。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或者修訂相關規劃時,應當優先滿足全域旅遊發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促進旅遊項目、旅遊設施和服務要素的發展,合理預留旅遊發展空間。第十三條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經批準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和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規劃監督評估機制,依照法定程序每兩年委托第三方對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第十五條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全域旅遊發展規劃。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景區(點)等重大旅遊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三章旅遊產業融合第十六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旅遊發展,增加綠地、公園、廣場、旅遊廁所等公共空間供給,建設生態綠道和主題公園,拓展休閑旅遊空間。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土地、房產等。依法設立旅遊企業,以入股、合作、租賃等方式從事旅遊經營或開發旅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