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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景觀照明設施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管理。

區、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確定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景觀照明設施的管理;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確定的管理部門負責華苑產業園區景觀照明設施的管理。第四條計劃、規劃、建設、電力、市政、園林、房管、公安、商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協調下,做好各自的管理工作。第五條設計安裝景觀照明設施,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實施節能、綠色照明等環保措施,防止光汙染,提高景觀照明設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第七條下列區域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壹)高速公路和主幹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綠化帶;非主幹道兩側的高層建築物、構築物;

(二)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高速公路入口、商業街(區)、會展中心、橋梁、電視塔、體育場(館)、廣場、綠地、公園、旅遊景點等大型公共場所;

(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風貌建築;

(四)河流、湖泊和沿海地區的主要景觀;

(五)戶外廣告設施和商業牌匾、字號、標識;

(六)本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的範圍。

前款規定範圍內的非經營性設施的產權單位、建設開發單位、使用或者管理單位以及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籌資金,按照規範、標準和期限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第八條第七條第壹款所列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將景觀照明設施納入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同時審查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方案。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第九條第七條第壹款所列範圍內的景觀照明設施已經投入使用的,其產權單位、建設開發單位、非經營性設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管理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第十條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和技術規範,並達到規定的標準。

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方案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凡不符合規劃要求、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第十壹條景觀照明設施,不得造成光汙染,不得影響公共安全,不得隨意改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結構,不得損壞文物或公共設施,不得妨礙市容和城市整體形象。第十二條大中型景觀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設計和施工單位。第十三條景觀照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具備施工能力和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施工作業應當符合技術規範,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綠色照明要求的設備和材料,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第十四條景觀照明設施工程竣工後,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景觀照明效果檢測。景觀照明未達到設計效果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第十五條景觀照明設施建設單位負責維護景觀照明設施,保持其功能完好。公共景觀照明設施,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技術單位負責日常維護。

現有景觀照明設施,凡設計形式落後、設施陳舊、損壞或者亮度不符合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改造、維修或者更換。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或者拆除景觀照明設施。

因故確需改變、移動或者拆除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景觀照明建設總體規劃和工程技術規範,在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