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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還沒到期。壹方要解除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如果租賃合同未到期,壹方解除合同的補償方式如下:

1.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給予補償;

2、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

3.剩余租賃期限超過3個月的,按照3個月租金計算支付補償金額;剩余租期不足3個月的,按照剩余租期的租金計算支付補償金額;

4.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麽?

1,繼續執行。違約方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采取補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換、返工、退貨、降低價格或報酬、支付服務費、賠償損失等。;

3、賠償損失,違約方支付金錢以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財產損失或利益損失;

4、違約金,壹方違約時應向另壹方支付壹定的金錢或財產;

5.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