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使用或者依法批準用於建造房屋(含附屬房屋、院落,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八條農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或出租。因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應當服從。
擴展數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註銷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村集體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壹)宅基地自批準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宅基地報批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房、拆舊房而不自行拆除舊房的;
(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房(村)居住的原宅基地;
(四)騙取批準或者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基準源
百度百科-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