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假設
小吳向當地某外賣平臺的配送包工頭應聘外賣員壹職,但配送包工頭並未與小吳簽訂勞動合同,僅簽訂了某平臺的電動車租賃合同。小吳平時穿著制服,接單時騎著有平臺標誌的外賣送餐車送餐。
壹天,小吳經過壹個路口時,不小心和壹個騎自行車的小張撞了個滿懷。小張倒地受傷,均入院治療。交警認為,小吳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張承擔次要責任。
那麽,小張該由誰來賠償呢?
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個案分析
1.小吳雖未與某外賣平臺送餐包工頭簽訂勞動合同,但有電動車租賃合同、工資單或支付工資的銀行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同事證言等材料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實際勞動關系,小吳送餐行為屬於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
2.小吳穿著制服,騎著有平臺標識的外賣車,在送餐途中與他人發生碰撞,符合“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配送承包商應對小吳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