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和承租人
合同主體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和住所。
2.居住條件
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性應當通過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裝修設施、狀況等來體現。
3.租賃期間
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給承租人的期間。
4、規劃目的
租賃目的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目的,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房屋用途由規劃部門在建設時確定,當事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5.發行單位
需要加蓋具體承辦登記事務單位的印章。
6.註冊時間
填寫房屋登記簿記載登記事項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