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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是什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

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專業資質的人員擔任,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根據項目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列入建設項目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的購置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應立即停止違章指揮和操作。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操作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工、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臨時用電方案,對具有壹定規模和危險性較大的下列分項工程,應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並附有安全檢查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並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開挖工程和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建設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達到壹定規模的危險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築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向施工隊伍和作業人員詳細說明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雙方應當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通道口、樓梯、電梯井口、洞口、橋洞、隧道口、基坑邊緣、爆炸物品、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儲存場所等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季節和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臨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和工作區分開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室和生活區的位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工人的夥食、飲用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爛尾樓內設置員工宿舍。

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預制活動房屋應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因建設工程可能損壞的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汙染。

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立明顯標誌。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服,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作業程序和違章作業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作業條件、程序和方法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立即停止作業或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和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配件,應經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租賃單位和安裝單位驗收。只有通過驗收的人才可以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在驗收前由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施工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註冊標誌應置於或附於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施工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壹次安全教育培訓,並將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施工單位應當對操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在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商應支付意外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之日止。

擴展數據:

建設單位總承包責任制通常是指在行政上有獨立的組織機構,經濟上獨立核算,專門組織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活動,接受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托,通過簽訂合同,負責完成項目建設的各項任務的壹種管理責任制。屬於承包方式的範疇。?

建設單位的總承包責任制按承包範圍和內容可分為兩種:壹種是整個建設項目的整個建設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組織設備、材料供應、工程施工、竣工投產或交付使用,由建設單位(如以建設單位為主體的工程承包公司)全面負責;

另壹種是建築工程主體必須經過施工生產活動才能完成的建築安裝工程,由專門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單位(如建築公司、安裝公司)負責按照合同確定的範圍和內容按要求完成施工任務。

後壹種方法在我國已經廣泛使用了很長時間,其優點是:壹方面,施工單位壹般都是專業機構,配備了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和工種齊全的施工力量,具有壹定的施工技術裝備和組織施工管理的經驗,有利於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各項任務;?

另壹方面,有利於建設單位積累經驗,拓展施工技術和設備,提高員工的專業素質和企業的管理水平,不斷降低工程成本,充分發揮投資效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所有施工單位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