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出租人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租賃物需要維修時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由承租人自行履行維修義務,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入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降低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第三人主張對租賃物的權利,影響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4.《合同法》第231條規定,因承租人規則以外的原因造成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影響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賃期限。
5.依法免租或者減租的相關範圍應當以對承租人有影響的範圍為限。超過這個限度,就超過了合理範圍。即使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1、228、2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