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七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緊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的技術性能符合有關運營安全標準的要求。
四、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管理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十三條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對符合條件並按照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經審核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絡約租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發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2.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無12分記錄。
3.沒有暴力犯罪記錄。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