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的保障性租賃房以70平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
根據《征求意見稿》,廣州市保障性租賃房項目必須同時滿足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對象標準、規模標準、建設標準、運營標準等六個標準。其中,在面積和租金標準方面,廣州市保障性租賃房項目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由市場主體按照“企業可持續、市民可承受”的原則,結合享受的優惠政策和企業經營成本綜合評估確定;租金年漲幅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漲幅,且不超過5%。
從租賃對象來看,《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障性租賃房項目的租賃對象主要是在廣州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年輕人等住房困難群體;允許企事業單位通過自有存量土地和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房項目,優先向本單位或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租賃。
同時,在運營標準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保障性租賃房項目的運營期限不得超過批準的土地使用期限和租賃合同期限。具體標準為:壹是新項目新增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在自持期內原則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賃房管理;其次,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工業園區配套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新建項目經營期原則上不低於10年;三是存量房改造(含住宅和非住宅)項目經營期原則上不低於8年;四是城中村房屋等現有房屋整租經營、通過城市有機更新項目等方式籌集項目配置中小套型房屋的經營期限原則上不低於5年。
值得壹提的是,《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保障性租賃房不得單獨登記、轉讓、抵押,不得上市出售或變相出售。
行業:其他重點城市將跟進類似的識別方法。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廣州發布的上述《征求意見稿》評論稱,該政策對保障性租賃房的項目認定進行了明確,對未來加快保障性租賃房的認定有積極作用。從目前全國約40個城市的保障性租賃房發展目標來看,今年各地勢必會加快此類房源的供應,因此將部分租賃房認定為保障性租賃房項目是今年上半年各地將積極推進的壹項工作。在此之前,上海已經出臺了認定保障性租賃房的辦法,而這次廣州是第二個出臺的城市。預計其他城市將加快制定此類法規。
嚴躍進還指出,廣州提出了退出機制,即如何退出保障性租賃房的認定,類似的做法也值得其他城市借鑒。總的來說,保障性租賃房的相關配套工作會更加成熟和完善,有助於後續保障性租賃房的建設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