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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聯合建設規定

法理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土地使用權和合資形式與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企業,即以土地使用權和與外商合資形式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集體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形式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聯合興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的企業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