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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止預重組並不意味著退市。

除重組程序終結外,重組還可能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2.重整計劃草案未獲通過或者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3.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裁定終結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破產清算終結的法律效力:

1,破產人的效力。因為我國現行破產法只適用於企業法人,在破產程序因分配而終止,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後,法人的主體資格將消滅,其剩余債務當然免除。

2.對破產債權人的影響。由於破產企業的主體資格在破產程序終結後消滅,未分配的債權在破產終局裁定作出後視為消滅。破產程序結束後,破產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主張其他權利。和解協議實現後,和解協議達成時被和解債權人免除的部分債權,在整改成功後不得向債務企業主張。但是,破產程序終結後,債權人對破產企業的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不受影響。被擔保人(主債務企業)破產時,債權人當然可以通過破產還債程序實現自己的債權。但在實踐中,破產債權人的債權由破產財產全額清償的情況並不多見。由於擔保制度的目的是促進經濟活動當事人建立債權債務關系,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從而實現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務人破產不能免除保證人的責任。債權人未按破產程序得到充分清償時,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3、破產制度的效力。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清算組、債權人會議等破產機構解散。但破產清算組有未了結訴訟、債權確認訴訟或者針對債權分配表的訴訟的,仍需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

綜上所述,壹般來說,公司重組後會選擇退市,對股票造成嚴重影響,破產重組的概率會導致散戶虧損。所以如果能在退市期間賣出股票,可以挽回壹點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壹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條

重整計劃草案未被采納,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未獲批準,或者采納的重整計劃未獲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九十四條

根據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完成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