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的,已繳納罰款的,記分清零;雖然分數未達到12,但仍有罰款未交,分數將轉入下壹個記分周期。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和考試外,還應當參加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參加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