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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關於租金押金的規定

我們想租房的時候,壹般會和房東談好所有條件,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合同裏也會有約定的押金。那麽租房合同中有哪些定金條款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我們想租房的時候,壹般會和房東談好所有條件,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合同裏也會有約定的押金。那麽租房合同中有哪些定金條款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第壹,租賃合同中的定金條款

法律上沒有專門的術語“存款”。押金其實就是押金的意思,但是有明確約定才可以用。屬於違約金性質,所以當時的違約金支付應該多退少補。

(1)定金:是指合同的壹方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根據合同應支付的金額範圍內,預先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法律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即定金具有懲罰的性質。

(二)違約金:關於違約金,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當事人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民法典》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因此,在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將實際損失作為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律依據。

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系。因為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於違約定金,具有提前支付違約金的性質,所以在目的、性質、功能上與違約金相同,不能合並。《民法典》第116條規定,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時,非違約方可以且只能選擇最有利的責任形式。需要註意的是,該條款針對的是同壹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況。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之和不太高,則壹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時,兩種責任形式可以合並使用。

第二,租房合同裏的押金違約金是壹樣的嗎?

(壹)事實上,租賃保證金在壹定情況下被認為是違約金,但需要有壹個前提,租賃保證金主要是交付保證金,在以下情況下被認為是違約金。

(2)壹種情況,業主未按簽訂的合同履行承諾的,應當返還定金及同等數額的違約金,主要表現為業主將房屋轉租給他人;業主在合同期前選擇自用。

(3)另壹種情況,承租人不按合同履行責任,業主有權收回房屋使用權,沒收押金,主要表現為不按合同出租房屋;在最終付款期限內未支付租金;房子裏有違法行為。那麽租房押金是違約金嗎?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三,租房合同的押金應該如何返還?

(壹)租賃押金在符合租賃合同中的押金條款時可以退還,壹般在租約到期後。

(2)租賃合同中的押金條款應明確金額、用途、交付方式、收取和提取時間,甲方可以用押金抵付違約金、賠償金等產生的費用。在租賃關系消除、騰空、清場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的次日,押金全額無息退還。

相關法律知識《民法典》

租賃合同的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租賃期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詳細介紹的關於租房合同中定金條款的相關知識。根據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對於租房合同,相關的違約金和押金是有標準和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