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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的區別

租賃負債是新租賃準則的產物,即承租人在租入資產時同時確認租賃負債,無論是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都應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等於未支付的租賃付款按照租賃期開始日的現值。

資產使用權通過租賃負債和其他成本計算。租賃負債是租賃付款的現值,所以需要先計算租賃付款,然後再折現。貼現率是需要的,所以貼現率也是需要的。

首先,資產使用權的初始計量包括以下四項:

1.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2.在租賃期開始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金額;有租賃獎勵的,扣除享受的租賃獎勵金額。

3.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4.承租人為拆除和移走租賃資產、恢復租賃資產所在的場地或使租賃資產恢復到租賃條款中約定的狀態而發生的估計費用。

第二,融資租賃更像是抵押貸款的變形,滿足以下任何壹個條件都可以認定為融資租賃:

1.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只有承租人在沒有大的改動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2.租賃期滿後,資產的所有權屬於承租人。

3.租賃期滿,承租人有購買資產的選擇權,但約定的購買價格遠低於租賃資產當時的估計公允價值,因此可以推斷承租人將在期滿後行使這壹選擇權。

4.租賃期限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75%以上)。

5.應付租金的貼現值幾乎等於全新設備的公允價值(壹般以90%為界)。

在原會計準則中,承租人只需將經營租賃的租金作為日常經營活動的當期成本。融資租賃,承租人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確認租賃資產(計入固定資產),在負債方確認長期應付款。

使用權的類型:

房屋使用權是指所有權人根據房屋性能使用房屋。同樣,通過壹定的法律合同,非房屋所有人也可以取得房屋的使用權。業主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不喪失房屋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者依照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