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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的公租房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主城區以外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符合廉租住房條件,但未實行實物配租並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壹章壹般原則

為加快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遏制”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邢弢面積,按照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管理和政策研究,並對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建庫、配租、收租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和回購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準和房屋銷售價格;指導區縣住房保障業務。

主城區以外區縣(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公共* * *住房建設計劃租金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和公共* * *租賃住房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國有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公共* * *租賃住房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建設,房屋產權歸政府指定的機構所有。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新建的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第三章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來源:

(壹)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發行債券。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財政資金償還。

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金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出讓、土地出讓收入、地方政府權限範圍內的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租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用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用於公租房建設。

公租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將全部安排用於公租房建設。

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銷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收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準入管理

申請公共* * *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 * *申請人。單身申請公租房,我是申請人。申請人和* * *共同申請人只允許申請租住1套公租房。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重慶市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房租的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限額,在本市無房,或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畢業後在大中專院校和職業學校有工作,在重慶市內和外地工作的無房人員。

申請公租房的收入限制:單身者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進行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重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動模範、全國勞動模範、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等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請人直系親屬在申請公租房所在地有住房融資能力的,不能申請公租房。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但未實行實物配租並領取租金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辦理。

申請主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在主城區工作,由住房保障機構受理。申請主城區以外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限於其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機構。

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可登錄重慶公共租賃住房網站提出申請,並在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材料提交至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也可以在住房保障機構公布的申請點申請。

主城區由市住房保障機構委托的單位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市住房保障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經審查合格後,將通過適當方式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

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兩級審核、壹次公示”的原則。

第五章租金分配管理

公租房分配面積與申請家庭數量相對應。2人以下(含2人),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根據申請的時間段、選定的公租房位置和對應的戶型面積,采取搖號方式進行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本次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將進入下壹輪配租。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勞模、重慶市榮立二等功的退役士兵等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收到配租確認通知的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出的入住通知後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機構指定的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不按期簽約的,視為放棄,配租無效,但可以重新申請。

第六章租賃管理

《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標準合同,每份合同最長期限為5年。

承租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裝修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機構等有關部門根據貸款利息、維修費用以及不同地段、不同房型等因素確定。租金每兩年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因人員變動,申請人應當向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承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照租金變動規定進行配租。

公共* * *租賃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組建或聘請專業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機構及相關部門研究核定。

第七章退出管理

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如需續租,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重新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以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區域內取得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或超過政府規定的租賃期內的收入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並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轉租或出借;

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結構或使用性質;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空置超過6個月的;

拖欠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的;

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違反租賃合同。

合同期滿或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退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壹定的過渡期;拒不騰退的,根據合同約定,並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告,必要時,由市住房保障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銷售管理

租賃期滿5年後,承租人可以選擇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銷售價格以綜合成本為基礎,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購買公租房,可以選擇壹次性付款,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壹次性支付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交面積按規定交納租金。

買受人與產權人或受托人以書面形式簽訂買賣合同,明確支付價款、支付方式、修繕責任等雙方權利義務,並在支付全款後到房屋土地權屬部門登記。

已購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出租、轉讓、贈與等市場交易,但可以繼承、抵押。

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後進行抵押,抵押價值不得超過房屋原購買價值的70%。

購房人以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公租房購買地其他住房的。,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抵押的,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上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九章監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錄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情況,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分配、配售以及違法違約等相關信息。

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如實提供情況;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機構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壹)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件,至少有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進入公租房查看使用情況;

(二)制止違法行為並責令其改正。

對承租人隱瞞、偽造住房和收入,騙取公租房並經核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部門要依法依紀追究承租人及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房地產中介機構進行處理。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和處理違法違紀行為。

對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章附則

開發區、園區集中建設出租給用人單位或園區員工的集體宿舍,房管由開發區、園區實施。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20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