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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

5月10日,湖北省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關於征求武漢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操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和《武漢市住房租賃租金(含保證金)賬戶監管協議(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時間為10日(2022年5月10日)。

住房租賃企業必須通過租賃平臺獲取房屋信息代碼。

《武漢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操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管賬戶的使用範圍,即監管賬戶用於壹次性收取承租人3個月以上(不含3個月)的租金和壹次性收取承租人1個月以上(不含1個月)的保證金,將企業專用賬戶中所有應監管的資金納入監管範圍。

住房租賃企業應通過租賃平臺(企業端)在房屋接管合同中填寫房屋信息及與房屋權利人約定的租期、空置期、租金、付款方式、收款賬戶等信息,上傳房屋接管合同視頻,經區房管部門審核後獲取房屋信息代碼。

與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後,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及時為承租人提供網上合同簽訂和備案服務。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租賃平臺(企業端)檢索房屋信息代碼,填寫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方式、承租人聯系電話等與承租人約定的信息,上傳租賃合同、身份證等附件,申請合同網簽備案。自資金監管生效後第二個月起,在住房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承辦銀行可根據監管協議按月將監管賬戶上合同對應的租金及相關盈余劃入租賃企業歸集資金專用賬戶。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資金監管自動解除,承辦銀行將合同對應的剩余資金釋放至企業歸集資金專用賬戶。

經協商變更、續簽或終止租賃關系的,租賃企業或承租人應將約定的協議上傳至租賃平臺備案,銀行根據約定結算並釋放租金和押金。其中,租賃企業申請提前釋放監管資金的,承辦銀行應當立即向承租人推送相關信息,經承租人同意後,方可釋放相應的監管資金。

因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仲裁裁決書、司法機關確認的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提前解除租賃關系的,由承租人或住房租賃企業將法律文書上傳至市租賃平臺,銀行審核法律文書後,按法律文書要求執行。

銀行對上述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銀行完成資金釋放後,應及時釋放資金監管,並將釋放信息反饋給租賃平臺。

《操作指南》要求,承辦銀行在發現租賃企業連續三個工作日歸集資金專用賬戶資金不足以扣劃至監管賬戶時,應根據監管協議及時向企業註冊地房管部門進行風險提示,並配合房管等部門調查企業監管資金流向。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誇大資金監管的作用或推卸不執行資金監管規定的責任。未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將監管資金存入監管賬戶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造成房屋租賃監管資金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不得從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中提取現金。

在《武漢市房屋租賃(含押金)賬戶監管協議(征求意見稿)》中,租賃企業監管資金(即監管資金)是指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委托或轉租方式從事房屋租賃業務3個月以上(不含3個月)、壹次收取壹個以上承租人押金的房屋租賃企業和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房屋租賃企業)。

受監管的住房租賃企業同意與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就約定的具體規則進行合作,由住房租賃企業在資金監管服務銀行開立武漢市唯壹的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用於管理承租人單筆支付三個月以上租金和壹個月以上存款。賬戶不允許提取現金,按照地租、保證金相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為保證資金的監督管理,住房租賃企業同意在資金監管服務銀行開立全市唯壹的租賃資金歸集賬戶,用於歸集企業經營過程中收取的租金、保證金、管理費等全部資金。

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按月將租金及相關盈余劃入租賃企業的收款賬戶。

在監管賬戶資金存管支出方面,住房租賃企業應配合承租人將租金、保證金存入企業公示的收款賬戶,並在武漢租賃平臺(企業端)上傳資金流水憑證。

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接收租賃平臺(銀行)傳來的住房租賃合同備案信息,對歸集賬戶中的資金進行識別和整理。對住房租賃企業而言,在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1付款期內收取承租人租金總額超過三個月租金數額或者收取保證金總額超過1個月數額的,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應當對相應合同中的全部資金進行監管。

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根據雙方簽訂的監管協議,自動將監管範圍內的資金劃入監管賬戶,按壹戶壹檔進行監管,並通過租賃平臺與政府主管部門享有企業監管賬戶內資金等信息。

資金監管服務銀行通過租賃平臺(銀行端)租金劃轉功能板塊,根據監管協議按月將租金及相關盈余劃轉至租賃企業收款賬戶。

住房租賃企業收取承租人3個月以下租金或承租人1個月以下保證金,不納入監管,住房租賃企業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使用。

在解除監管和銷戶方面,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資金監管自動解除,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將合同對應的剩余資金發放至房屋租賃企業收款賬戶。

經協商變更、續簽、終止租賃關系的,住房租賃企業或承租人應當將約定的協議上傳至租賃平臺備案,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按照約定結算並釋放租金和保證金。其中,住房租賃企業申請提前釋放監管資金的,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應當立即向承租人推送相關信息,經承租人同意後,方可釋放相應的監管資金。

因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仲裁裁決書、司法機關確認的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提前終止租賃關系的,由承租人或住房租賃企業將法律文書上傳至市租賃平臺,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對法律文書進行審核,並按法律文書要求執行。

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對上述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資金監管服務銀行完成資金投放後,應當及時向租賃平臺反饋住房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提供的材料、資金監管投放信息。

原則上不得變更收款賬戶和監管賬戶。因企業註冊地變更、銀行機構變更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確需變更的,需經房屋租賃企業原註冊地房管部門同意後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將原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劃轉至新的監管賬戶。賬戶變更後,新賬戶的信息應當立即向社會公示。

房屋租賃企業終止業務,需要撤銷監管賬戶的,監管賬戶資金所涉及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在執行完畢後予以撤銷。未完成房屋租賃合同的,不予辦理註銷手續。監管賬戶註銷的,資金監管服務銀行應當及時告知房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