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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前不想租了可以直接走嗎?

租約到期前不想租,不能就這麽走了。

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單方面退租屬於違約行為。租客可能要支付違約金,通常也拿不回剩余的租金和押金。租客要和房東協商,看能不能達成協議提前解約。如果合同中有提前終止條款,承租人應遵循該條款。在所有合同責任確定後,雙方應確定合同終止日期和搬出日期,並簽署合同終止協議,以避免未來的糾紛。

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1.合同到期:租賃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的,承租人可以依法遷出;

2.共識:租客與房東經協商達成壹致,同意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3.違約解除:壹方違約,另壹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4.法定情形: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房屋不符合安全居住標準等;

5.合同約定:合同中有明確的提前終止條款,按約定執行。

綜上所述,提前租房必須符合合同規定,可能面臨支付違約金,押金和剩余租金難以返還;租客要和房東協商解約,遵循合同中的提前解約條款,妥善處理壹切責任,簽訂解約協議,確定解約和搬走日期,防止後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壹章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九章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轉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未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壹條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第722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非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扣押;

(二)租賃權有爭議的;

(三)租賃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