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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不明確是否有效。

實踐中租賃合同期限不明確,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不定期租賃合同,即當事人故意不約定租賃期限的合同;另壹種是當事人有意訂立定期租賃合同,但由於某種原因租賃期限可能不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有意訂立定期租賃合同,但合同條款中未約定租賃期限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補充。如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則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不能確定,則視為無限期租賃。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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